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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"四个服从“的由来

    来源: 日期:2022-04-22

      党章规定: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,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委员会。这一规定被简称为“四个服从”。它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,是党的政治纪律的核心内容,贯穿于党的建设的各个环节。“四个服从”是在革命战争年代产生的,凝结着党的集体智慧。

      1922年7月召开的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,是党的历史上的个党章。它明确提出了“两个服从”,“全国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议决,本党党员皆须服从之”“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,少数服从多数”,还规定“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上级机关之命令”“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,不得自定政策,凡有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发生,执行委员会未发表意见时,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,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”。此时虽然还没有明确提出“四个服从”,但已有了类似含义。可见,党十分重视纪律建设。从二大到六大的党章的相关规定虽有微调,但都强调要执行决议,指出严格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之责任。

      “四个服从”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来的。1938年9至11月召开的六届六中全会,是在抗日战争爆发的情况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,也是党内在路线问题上有争议的背景下召开的一次会议。1937年召开的十二月会议,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、明为书记的七大筹备委员会。会后,明即去武汉,把十二月会议精神写成《对时局宣言》擅自发表,提出“六大纲领”,推翻党抗战路线的《抗日救国十大纲领》,“反对建立抗日根据地,不要自己有军队”。明在武汉另搞一套,不执行指示,直至1938年夏季,不但拒绝在《新华日报》上刊登对全国抗战起指导作用的《论持久战》,反而将自己诬蔑毛泽东“假抗日,真反苏,坐待日苏战争”等意见,秘密“请求在武汉的一位苏联同志转告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”,以求共产国际在组织上干预。六届六中全会就是在这样的严峻形势下召开的。在总结抗战以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,六届六中全会分清了路线是非,加强了纪律建设,特别强调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纪律,明确提出“四个服从”。七大以后历届党代会通过的党章中,都强调了这一纪律,并不断加以补充、发展和完善。

      “四个服从”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,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径,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,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。坚持“四个服从”使我们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加有力,确保了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。这是我们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形成的优良传统,一定要长久坚持下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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